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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遭遇职业打假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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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布置、一样的流程,任何民事案件的开庭,都是那一套,对于执业已经五年的关恒来说,这一切是那么的轻车熟路。

当原告何求举证完毕后,关恒开始就何求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购买手机的发票,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发票只是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和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没有任何关联。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购物过程视频,本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整个视频向我们展现了原告购买水果手机的全过程,通过这个视频,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原告是有计划,有预谋采购行为,原告是在事先先确认被告价签上的规格尺寸标注错误后,先离开商场,再从商场外重新进入购物并进行了全程拍摄。这充分的体现了原告的事先预谋,说明了原告是明知价签错误而购买。原告的这种行为不属于“为生活需要所购买”的行为,另外,原告在明知价签错误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采购的行为,不属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价签标注有误不属于欺诈。”

在原告何求未再发表相关意见后,关恒开始举证。

“我要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被告的进货凭证以及水果手机地区代理商出具的手机来源的证明文件,该证据要证明的是: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手机是正规渠道进货的正品手机;

我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一组现场照片,要证明的是,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价签错误后,被告立即进行了整改,主观上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第三份证据是一张水果x型号手机的价签,该价签与原告提供的视频中的价签除屏幕尺寸中“吋”和“寸”之外,其他完全一致。要证明的问题是,原告所购买的手机是水果x型号。

我们向法庭提交的第四份证据是一份公证书,水果手机公司官方网站显示的水果x手机的技术参数,该型手机的屏幕尺寸是5.8英寸,即14.73厘米。

举证完毕。”关恒最后说道。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主审法官转向原告说道。

“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这两份证据不能说明原告不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被告宣称的产品尺寸是5.8寸,折合19.33厘米。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手机屏幕尺寸为14.73厘米,少了近5厘米,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何求理直气壮的说。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交?”在何求发言后,法官问双方。

“没有。”何求答道。

“审判长,我有问题想问原告。”关恒说道。

“可以。”主审法官同意关恒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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